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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自考《经济法概论》学习资料

来源:米乐游戏怎么官方注册    发布时间:2024-03-18 03:07:18

  1,法的产生根源: 法是随着私有制财产和阶级划分的出现以及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2,法的四种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 封建制法, 资本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

  4,@法的前三种历史类型与更后一种的社会主义法有本质区别:前三者均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社会主义法是更新、更高也是更后一个类型的法,是真正体现工人阶段和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

  法的特征: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2)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意志,体现为规范文件,是人们发布遵守的行为规则。

  2,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有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1,我国法的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国际条约。

  3,法律规范的种类: 按表现形式分类: A.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B.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

  4,*在法的渊源之外的其他个人的讲话、意见、法学著作、判例、习惯等,都不是法。

  一致性:有高度的同一性,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基本精神和原则是一致的。

  密切联系:政策是法的灵魂,是法的指导思想,核心内容,有法无规定时,更需要运用政策。同时,政策实现也靠法。

  区别:法具有国家意志属性,规范性,稳定性。有国家强制性保证实行,违反时要受到国家制裁。政策可根据形势变化而修正。

  一致性:都是一种行为规则,社会规范,两者在基本精神,任务和作用上都是一致的。

  区别:在剥削阶级社会不同阶级有不同阶级的道德,道德与法的产生和存在,调整对象和范围,表现形式以及强制力方面都不同。

  1,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权利能力—-企业法人所具有的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行为能力—-企业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有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2,代理的特征: A.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即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B.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有权独立自主地进行代理行为。 C.代理人是代理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D.代理人的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接受,从而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

  1,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属于上层建筑。

  2,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和处分的权能。

  2,使用权—-依照财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运用和利用,发满足一定经济需要的权利。

  3,收益权—-从财物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收益一般与使用联系在一起,是使用的结果。

  4,处分板—-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置其财产,决定其财产命运的权利,如变卖,赠与等,都可能会导致所有权的消灭或转移。 (处分权是所有权权能的核心,是所有人更基本的权利。)

  3,按份共有—-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按份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两者的区别: 按份共有的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时,其他共有人有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即不能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依法,依约确定各人应分份额。

  A,两者的联系: 1,所有权是由所有制决定的。 所有制是所有权的客观经济基础, 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

  B,两者的区别: 1,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属经济基础;所有权是所有制经过法律确认和调整后的法律形式,属上层建筑。

  2,所有制存在于一切社会,与人类社会共始终;而所有权只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种历史现象。

  5,*所有权的各项权能: 1,占有; 2,使用; 3,收益; 4,处分。

  1,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按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即债权和债务关系。

  债的性质: 在我国,债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

  债的种类: A.按债的主体数量分类: 1,单一之债, 2,多人之债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B.根据标的物的属性分类: 1,特定物之债, 2,种类物之债。

  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区别: 1,按份之债——债的一方为多人时,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1,经济法调整的四种经济关系: 1,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2,经营协调关系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4,涉外经济关系 5,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定义——国家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管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经济法是民法和行政法基础上结合形成的一个与民法、行政法不同的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1,经济法的根本原则: 1,遵循和综合运用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2,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证各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 3,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 4,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1,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做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组成的。)

  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4,经济法律关系是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分类: 1,按经济内容分类: 计划法律关系, 经济合同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 信贷法律关系等。 2,按法律性质分类: 组织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 3,按结构形态分类: 经管法律关系, 经营协调法律关系。

  1,经济法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经济法主体的种类: 1,国家机关。 2,社会组织。 3,内部组织。 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公民。

  3,*经济法理论承认统一的法人制度但法人不能包容经济关系中各类组织主体,因此必须经济法主体概念。

  1,经济权利——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其含义包括:1,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资格,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以实现自身的利益和要求。2,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资格,依法,合同,协议的规定,要求经济义务主体主为可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以实现自身的利益和要求。3,当经济义务主体不依法或合同履行时,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资格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或采取对应的补救措施,以保护和实现自身的利益。

  2,经济义务——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其含义包括:1,经济义务主体必须依法,合同,协议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以实现经济权利主体的利益和要求。2,经济义务主体应自觉履行经济法律,法规,合同,协议所确定的各项要求,否则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有形财物; 2,经济行为; 3,无形财富。

  1,经济法律事实——凡能够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物即称为经济法律事实。

  2,经济法律关系管理和保护的特点:1,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不只是保护,而且要管理,要保证有个安全的外部环境,并且由外及里地进行指导,规划和管理,为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运行打好坚实的内部基础。2,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不是等发生问题后再去保护,而是众其产生及运行的全过程,自始至终地来管理和保护,使之能合法产生,依法运行,减少纠纷,获取利益。3,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直接或间接地保证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的实现。4,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是采用多种手段进行的,经济法可以有选择地运用或综合运用经济的,民事的,行政的或刑罚等多种手段,管理和保护经济法律关系。

  1,企业——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企业的特征: 1,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 2,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4,企业是能够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法人。

  2,企业法的调整对象: 1,企业的地位,性质,任务和经营方式。 2,经营管理关系。 3,企业财产经营关系。

  企业法——企业法是有关确立企业的法律关系,调整以企业为中心所发生的经管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企业法体系的构成: 一级企业法 ( 企业法律,法规) ; 二级企业法 (条例,办法)。

  1,企业法主体——参加企业法律关系,依照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组织以及一定条件下的个人。

  企业法主体的种类: 组织; 企业自身; 与企业发生经管关系的有关国家机关; 具有相对独立地痊和利益的内部组织; 个人。

  2,企业主体资格取得的实体条件: 1,独立的组织形式和名称; 2,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有与其预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必需的财产,奖金和生产经营条件; 4,必要的内部机构和人员; 5,有明确的营业范围; 6,能独立地承担财产责任。

  3,企业的经济权利的基本分类: A.大致分类: 财产权; 管理权。 B.进一步分类: ***; 财权; 物权;供应权; 生产权; 销售权。

  6,*按企业法主体的所有制形式划分和按企业法主体的财产责任形式划分的比较研究。

  1,企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种类: 1,企业违反企业规定的法律责任。 2,企业产品质量责任。 3,企业领导人滥用职权的责任。 4,企业有关政府领导人及工作人员的过失和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5,职工或其他个人妨碍企业公务,扰乱企业秩序的法律责任。 6,企业违反其他经济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7,一切组织和个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2,根据《企业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地位: 1,企业财产归全民所有。 2,经济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3,法律上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对经营管理财产享有经济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任务: 1,根本任务是依照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渐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2,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

  1,全民所有制企业的14项企业经营权: 生产经营决策权; 产品,劳务定价权; 产品营销售卖权; 物质采购权; 进出口权; 投资决策权; 留用奖金支配权; 资产处置权; 联营,兼并权; 劳动用工权; 人事劳动权; 工资,奖金分配权; 内部机构设置权; 拒绝摊派权。

  2,*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经营责任): 分配责任制度; 工资储备基金制度; 财务管理责任制度; 经营性亏损处理制度; 奖励制度。

  3,@比较研究《企业法》和《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关于企业权利和责任的规定:

  1,厂长的地位: 厂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中处于中心地位,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厂长应具备的条件: 政治素质高; 企业能力强; 思想作风正; 文化学历高; 身体条件好。

  厂长的职权: 经营管理决策权; 生产指挥权; 行政领导干部任免权; 职工奖惩权; 企业人财物的保护权。

  1,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和性质: 全民所有制工业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审议建议权; 审议通过权; 审议决定权; 评议,监督权; 推荐,选举权; 集体合同签订权。

  私营企业的特征: 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 企业存在雇佣劳动关系,有8人以上的雇工; 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1,破产终结程序: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1,公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出资,严格依法组成的,实行有限责任的股权式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有特征: 1,公司是股权制企业。 2,公司实行有限责任。 3,严格的法定性。

  公司的分类: 1,按公司财产责任分类: 无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2,按公司财产所有制分类: 国营公司, 集体经营公司, 私营公司, 混合公司。 3,按公司体制结构分类: 总公司与分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 4,按公司信用基础分类: 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 人资兼合公司。 5,按公司股票发行方式分类: 封闭式公司(不上市公司); 开放式公司(上市公司)。 6,按公司所属国籍分类: 本国公司, 外国公司, 跨国公司。

  1,*公司法——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以及调整股东和公司在出资,集资和转资过程中所发生的组织管理关系和资本运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公司法的特征: 1,公司法体现着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的结合。 2,公司法体现着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3,公司法体现着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 4,公司法体现着国家意志与公司,股东意志的结合。 5,公司法体现着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1,公司设立的方法和原则: 1,自由设立,即放任主义。 2,特许设立,即特许主义。 3,核准设立,即许可主义。4,准则设立,又称准则主义。

  4,*公司法人财产权——企业法人所享有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的财产权的总称。

  1,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指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企业法人。

  2,有限责任公司特征: 1,人合资合兼具。 2,股东数额限制。 3,募股集资封闭。 4,股份不须等额。 5,**严格限制。 6,组织结构简单。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总额。 3, 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有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由一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其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募股集资公开。 2,股东数额低限。 3,全部股份等额。 4,股份自由**. 5,典型的资合公司。 6,设立要求严格。

  2,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2,资本维持原则。 3,资本不变原则。

  5,@以我国已发生的股市风波和少数上市公司为例,运用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进行考察研究。

  1,经济合同——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2,经济合同法——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涉外经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技术合同——法人,非法人之间,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3,*经济合同包括经济合同和涉外经济合同,经济合同与技术合同的区别以及调整他们的不同的法律。

  1,经济合同的特征: 1,订立经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并从事生产事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公民。 2,经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协议。 3,经济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4,订立经济合同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2,涉外经济合同的特征: 1,主体特征。 2,适用法律国际惯例的特征。 3,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特征。

  3,技术合同的特征: 1,技术合同主体的广泛性。 2,技术合同客体的特殊性。 3,技术合同分类的多样性。

  2,*经济合同的订立至解除的全过程,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的长距离和内涵。

  3,*无效经济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经济合同,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无效经济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技术合同分为四类: 1,技术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 2,技术**合同。(专利权**合同/专利申请权**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非专利技术**合同/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的综合性**合同) 3,技术咨询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

  1,工业产权——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2,工业产权法——调整因确认,保护,**和使用工业产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专利—— 一般是指专利权,即国家专利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2,专利法——确认发明人,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规定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权。 2,**权。 3,许可权。 4,投资权。 5,阻止权。 6,标记权。 7,请求处理和诉讼权。 8,放弃权。

  2,专利权人的义务: 1,实施专利发明的义务。2,缴纳专利费的义务。3,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取得专利权后,作为专利权人有向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报酬奖励的义务。

  2,*专利权的有效期: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能够适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凡属违反专利法的各种行为应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1,商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上,以文字,图形或文图组合所表示的一种特殊标志。

  2,商标法——确认商标专用权,规定商标注册,使用,**,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商标权人的权利: 1,商标专用权。 2,商标**权。 3,商标使用许可权。 4,商标投资权。

  2,商标权人的义务: 1,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 2,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 3,在商品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或?的义务。 4,缴纳各项费用的义务。

  1,对商标印制的管理:《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标印制工作必须由持有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核定允许承揽商标印制有关业务的企业承担。

  2,对商标使用的管理: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撤消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注册商标的。 4,连续3年不再使用的。

  国家规定,一定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不申请注册的,由地方工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1,*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凡是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均属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包括: 1,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2,*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分别给予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赔偿相应的损失、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1,*经济竞争——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以市场为中心,为争取有利的产销条件和投资场所而进行的斗争。

  2,*经济竞争法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之间,在经济竞争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社会主义竞争和资本主义竞争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手段不同。 3,范围不同。 4,目的不同。

  1,不正当竞争——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不正当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不正当竞争行为包含的各项内容,国家和社会应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制裁直至刑事制裁。

  1,产品质量——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品质衡量准则以及合同约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2,*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等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产品质量的内容,产品质量法包括产品质量管理法和产品质量责任法,我国调整这两部分的法规属于产品质量法。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产品质量管理标准。 (1,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2,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 3,用户,消费者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对产品质量的监督。 )

  2,*对于不符合产品质量的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造成缺失、伤害的应负责赔偿;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责令停产、没收违汉所得、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消费者的权利: 1,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其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线,自主选择,自主决定购买不购买商品,接受不接受服务的权利。 4,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5,当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6,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8,批评监督的权利。

  6,经营者的义务: 1,遵守法律的义务。 2,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障安全的义务。 4,提供信息的义务。 5,标明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凭证的义务。 7,保证质量的义务。 8,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义务。 9,实现公平,合理交易的义务。 10,尊重人格的义务。

  1,国家、社会团体采取各项措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定解决权益争议的办法。

  2,*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消费者协会等依法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规定争议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等途径解决。

  1,*计划法的原则: 1,遵循客观规律特别是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计划管理应以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计划为主。 2,贯彻宏观调控,微观放开的原则,变直接管理为间接调控,着眼于把企业搞活并实现宏观协调。 3,优化产业体系和产品结构,为产业政策,行业政策,特别是支柱行业主导产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4,有利于计划机关加强全社会的综合平衡,安排和协调好重大比例关系,保持计划的科学性,连续性和稳定能力。 5,搞好综合规划。 6,最大限度地考虑国际上的各种复杂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法——调整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和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固定资产投资宏观管理的内容: 1,要集中财力物力保证重点建设。 2,要严格审批新开工项目,搞好项目规划。 3,要严格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管理。 4,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开发区建设的管理。 5,要加强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导和规范化管理。

  1,固定资产投资宏观管理的手段: 1,固定资产投资的计划调节。 2,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调节。 3,固定资产投资的利率调节。

  1,项目管理——对项目周期全过程的管理,包括项目决策阶段管理和项目实施阶段管理。

  2,*几种法律责任的内容: 1,违反投资计划管理法规的责任。 2,违反合同法的责任。 3,违反国家建房征用土地法规的责任。 4,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责任。 4,违反施工公司成本管理法规的责任。

  2,*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法的调整对象: 国有资产清产核资,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登记, 国有资产报告与评估, 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 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等。

  1,*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法的原则: 1,与宪法保持一致的原则。 2,确立国有企业独立的财产权利和财产责任的原则。 3,国有资产的投资者与企业法人地位平等的原则。 4,企业法人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5,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1,清产核资——国家根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组织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对国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实,界定,登记,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

  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两层含义: 其一,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依法确认国有财产的所有权。 其二,与国有资产所有权有关和其他财产权的界定,即依法确认各类国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社会团体,作为对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管理主体,行使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对全民所有的资产进行登记,是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企业和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2,产权登记的意义: 1,摸清“家底”,可为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2,摸清“家底”,可为保卫国有资产不受损害提供条件。 3,摸清“家底”,划清“两权”,可为落实企业经营权提供法律依据。 4,摸清“家底”,可为实施财政,工商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创造条件。

  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4,*产权登记种类: 开办产权登记, 变动产权登记, 注销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等。

  1,国有资产报告——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按年度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编报国有资产汇总报表。

  2,国有资产报告的意义: 1,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性。 2,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为国家预决算提供参考资料。

  1,国有资产评定估计——由评估机构和人员,依据有关法律和原则,运用科学方法和规定的标准,程序,对企业单位的全部资产(扣除负债),进行价值评估。

  3,*国有资产评定估计的原则: 1,独立原则。 2,线,*国有资产评定估计的组织管理:

  5,*资产评定估计和财产清查的区别: 财产清查是对企业单位的实物盘点和向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查询核对,目的是检查企业的物资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实物资产)与帐簿记载相不相符,它侧重于静态地评估企业财产的价值。资产评定估计不仅对实物量和实物状态做评估,还要对资产的运用效果即资产运用中产生的新价值做评估;同时,还应该要考虑跟着时间的推移原有资产增值的因素。可见资产评定估计是一种动态的财产评估。

  1,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本特征: 包死基数, 确保上缴, 超收自留, 欠收自补。

  2,*承包经营责任制产权管理的详细的细节内容: 1,核实国有资产基数。 2,把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指标纳入承包指标体系,确保其实现。 3,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各项基金。 4,建立国有资产报告制度。 5,监督承包企业的投资活动,提高投资效益。 6,在承包斯满时,要进行国有资产的清理核算。

  1,租赁经营——在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授权单位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方式。

  2,租赁经营特征: 1,租赁经营对承租人的利益约束力更大一些。 2,租赁经营的风险更大一些。 3,租赁经营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1,企业集团——若干企业互相保持独立性,并互相持股,在融资关系,人员派遣,原材料供应,产品营销售卖,制造技术等方面建立互相联系且协调行动的企业集体。

  2,公司集团的特征: 1,它是以产权为纽带联合而成的经济组织,不是一种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 2,参与公司集团的各成员企业仍保持独立的法人资格。 3,集团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企业法人之间的关系。 4,公司集团的财产并不表现为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财产,而是表现为集团中各成员企业的独立财产。

  1,企业兼并—— 一个企业购买别的企业的产权,使别的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2,企业兼并的特征: 1,企业兼并是一种产权**行为。 2,产权**是有偿的。 3,被兼并的一方法人地位即行消失。

  2,小型企业**特征: 1,买售方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人。 2,企业**要采用公开拍卖的形式,成交价要根据评估底价上下浮动。 3,企业**的买售方一般不负有安排被拍卖方企业职工工作的义务。

  1,*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标准,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而形成的特定的分配关系。

  3,*税法的基本结构: 1,征税对象和税目。 2,纳税义务人。 3,税率。 4,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 5,税的减免。 6,附加和加成。 7,违法处理。

  5,*税法制度建立的原则: 1,集中资金的原则。 2,发展经济的原则。 3,公平税负原则。 4,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促进对外开放的原则。 5,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依法治税的原则。

  6,*税法的作用: 1,税法是国家向一切纳税义务人征收税款,积累财政预算资金的法律根据。 2,税法能够保证国家税收政策和有关经济政策,特别是产业政策及奖限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国家宏观调控作用的充分的发挥。 3,税法是调整国家各级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准则。 4,在发展对外经济关系中,税法是体现国家主权,保卫民族经济和打击走私活动的手段。

  2,*我国新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税收制度是在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实现国民经济高速,持续,健康发展的形势下实施的。

  3,*我国新税制改革的特点: 1,从这次改革的内容来看,是全面性的而又有重点的税制改革。 2,新的税制是一次税收结构的重大改革,而不是税负的增减。 3,新的税制贯彻了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的原则,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 4,新的税制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生产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式,财产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化和要求。 5,新税制也体现了国家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奖限政策。 6,这次改革向国际社会税收制度靠拢,同国际惯例接轨迈进了一大步。 7,这次新税制和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紧密结合,为分税制衽的财政体制创造了条件。 8,新税制与税收征管的改革,税务机关的改革结合起来,来保证了新税制的正确实施。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基本税率是17% .

  营业税——是以销售劳务和**非货币性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以营业额,**额,销售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税率3%, 5%。娱乐业à弹性税率5% ~ 20%。

  消费税——是以有必要进行特殊调节的部分更终消费品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税率分为14档, 更低税率3% ,更高税率45% .

  印花税——凡依商事产权转移,权利许可,营业帐簿等所书立或领受凭证的,对这种凭证需要印花而征收的一种税。

  内资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的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就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 税率为33% .

  资源税——对在我国境内开采资源税条例规定的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使用税——对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车船使用税——对行使于国家公共道路的车辆,航行于国内的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其种类大小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房地产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为征税对象向房产所有人,承典人或房产代理人征收的一种税。

  3,@1,正确计算增值税; @2,正确计算营业税; @3,正确计算内资企业所得税; @4,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 @5,正确计算土地增值税。

  1,*税收征管法—-国家行使征税权力,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对日常税收活动进行有计划地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的基本制度和措施的法律规范。

  3,*税收征管法制度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和复议等规定;

  4,@辨别偷税、抗税、欠税的区别,并对其不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置;对采取诈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的处置。

  1,金融——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通常是指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有关的各种活动。

  3,*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 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

  1,*我国中央银行——是国家银行体系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核心机构,是全国惟一的发行银行,国家银行,储备银行,银行的银行。

  2,*中央银行法——调整中央银行组织,管理活动及其与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我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中央银行。

  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2,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的流通; 3,依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4,依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5,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6,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存底,黄金储备; 7,经理国库; 8,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9,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0,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1,其他有关职责。

  ( 这11个方面可归结为三项职责: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责; 2,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 3,金融服务。 )

  5,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中央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实行行长负责制,由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 行长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主席任命。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结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

  1,*商业银行法——调整商业银行组织,管理和业务活动及与其相关的别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2,国家资本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3,公有制法人持股为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

  3,*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原则: 1,商业银行经营的“三性”原则。 2,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平等原则。 3,商业银行的公平竞争原则。 4,商业银行遵守法制原则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5,商业银行经营一定要遵守分业管理的原则。 6,商业银行的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原则。

  4,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商业银行通过付出一定代价吸收存款和借款的形式。

  6,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不需运用自己的资金,只代替客户承办交付和其他委托事宜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7,*商业银行——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1,*我国货币政策的更终目标: 保持货币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稳步的增长;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是货币供应量,信用总量同业拆借利率和银行备付金率。

  2,*实施货币政策的工具: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贷款,再贴现利率,分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外汇操作,贷款限额,中央银行存贷款利率。

  3,人民币印制发行的原则: 1,集中统一发行。 2,计划发行。 3,经济发行。

  4,人民币现金管理: 货币流通形式: 1,现金流通。 2,非现金流通( 银行转帐结算)。

  5,非现金管理(银行转帐结算管理)原则: 钱货两清原则; 维护收付款双方正当权益的原则; 银行不予垫款的原则。

  6,非现金管理的纪律: 商业银行办理结算业务,应当依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帐,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

  3,金银管理法——国家相关金银的开采,生产经营管理以及奖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对经营单位、个体银匠管理的规定: 申请经营金银的单位,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5,对金银出国境的管理: 国家鼓励携带金银入境,限制金银出境。携带金银入境,尽量不受限制。个人携带金银出境,实行限额管理。

  2,汇价(汇率)——两种货币之间的比价。也可以说是一种货币表示另一种货币的价格。

  7,*外汇管理法——国家通过法律,法令,条例对外汇的收支存兑进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本国的经济,金融状况制定颁布的有关国家管理外汇的机构,方针,对象,范围和奖惩办法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1,证券——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而做成的凭证。 它表示一种金融资产,也是财产权的凭证。

  2,证券法——规范证券交易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总称。

  3,保险的基本原则: 1,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该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3,我国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4,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4,商业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而成立的保险法律关系。

  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征集专门资金用于被保险人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能够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物质帮助制度。

  两者的区别: 1,商业保险是通过自愿订立保险合同而产生,而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产生,强制实施,依法承保,无须签订保险合同。 2,商业保险的对象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而社会保险的对象只能是人。 3,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社会保险只能为人的生,老,病,死提供基本保障,超出法定基本部分的,应由投保人自愿参加商业保险。 4,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由投保人负担,社会保险的保险费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

  1,担保——借款方向贷款方提出保证贷款人实现权利、借款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方式。

  1)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所列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4)留置——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所发生的债权。

  1,经济监督法——是一门综合性的经济法律,是有关经济监督的主体的地位、职责权限、原则、经济监督的范围和内容,以及经济监督的方式,程序和罚则的法律规定。

  经济监督的类别: 1,经济杠杆的监督及其立法。 2,数量监督及其立法。3,技术监督及其立法。 4,审计监督及其立法。5,经济司法监督。

  2,*经济监督体系的内容: 1,必须加强党和国家对经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增加透明度,实行政务公开。 2,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管理机关和专门机关对经济工作的监督权力,并通过立法来实施这种权力。 3,特别要加强经济杠杆的监督,充分运用财政,税收,银行,信贷。利息,利率,物价,工资等经济杠杆手段,发挥它们的法律地位,改变其落后的监督手段。 4,加强司法监督。 5,加强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经济监督。

  3,*经济监督体系的立法保证: 为了形成和健全我国经济监督体系,需要制定一系列程序法,需要制定行政机关的职责条例,财政经济制度的奖罚条例,修订和健全司法机关的组织条例,社团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管理,监督条例,以及新闻法等。

  1,经济监督——在一定意义上就是通过统计工作,运用统计方法、统计资料所实施的一种社会的经济监督。

  3,*统计监督的内容和措施: 1,关于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管理体制和主管机关的规定。 2,关于统计调查,标准项目和计划的拟定及其审批的规定。 3,关于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定期分布的规定。 4,关于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规定。 5,关于违反统计法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的检查、监督。

  3,*会计监督的内容: 1,对原始凭证的监督; 2,对财产清理中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的关系的监督。

  *会计监督的方法: 1,不予受理; 2,不予办理; 3,予以退回; 4,要求更正、补充或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5,向领导报告、反映,请求处理; 6,向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

  1,审计监督——对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业务和奖金收支真实的情况以及反映这些真实的情况的帐目做监督、审查,以判断它的真实性、效益性、正确性及合法性。

  2,审计法——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地说,审计法是调整关于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活动的权限、责任,以及审计的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审计机关的的审计范围: 1,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2,对于国家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3,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5,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时进行审计。 6,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7,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8,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援助,贷款项目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除以上的审计事项外,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6,*审计监督的内容: 1,审计机关的法律地位,审计原则和任务。 2,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3,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4,审计活动的程序和方法。

  8,审计活动的程序和方法: 1,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机关送达审计通知书。 2,获取证明材料,进行审计工作。 3,提交审计报告。 4,审计机关作出评价,出具意见书。 5,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

  一,经济仲裁的概念——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申请仲裁机构居间调解,作出裁决或公断。

  1,经济仲裁和调解的区别: 调解是在第三者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而仲裁是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1,申请撤销错误裁决的几种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1)证据保全的不同: 前者由涉外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后者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办理。

  2)关于撤销裁决的规定不同: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提出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裁定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国内仲裁申请撤销裁决见上文(四)。

  1,*经济司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审判和检察的活动。

  2,*经济司法的任务: 通过对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调整经济领域的各种经济关系,保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 1,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2,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3,涉外或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4.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5,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6,工业产权纠纷案件。 7,企业破产案件。 8,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9,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经济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划分: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2,*一审程序的内容: 1,起诉和受理。 2,审理前的准备。 3,开庭审理。

  3,*二审程序的内容: 1,提起上诉。 2,上诉案件的审理。 3,审判监督程序。 4,执行程序。

  1,*经济检察——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经济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和对执行经济法律,法规的情况实行监督。

  1,受理案件的范围: 1,贪污案; 2,行贿案; 3,偷税,抗税案; 4,假冒商标案; 5,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救济款物案。 6,重大责任事故案; 7,玩忽职守案; 8,人民检察院认为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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